记者从西安市工商局获悉,针对媒体报道的“幼童疑因服用无限极产品致心肌损害”,西安市工商局已责成工商雁塔分局对无限极陕西分公司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查;责成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事件中经销商樊乐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日前,有媒体报道陕西省商洛市市民田淑平3岁的女儿被诊断为“幽门螺杆菌感染”后,在当地一名“无限极指导老师樊乐”推荐下,每日大量服用无限极多种产品,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心肌损害、低血糖等病症。
1月17日,西安市工商局立即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组织召开处置工作会议,并按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要求,研究安排部署核查该事件。
1月18日,西安市工商局在核查排查的基础上,召开约谈告诫会。会上,责成无限极陕西分公司立即对所有直销员及相关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并进一步提供所有西安地区分公司关联市场主体详细名单,形成报告报西安市工商局,就事件中涉及的无限极相关公司开展调查。
西安市工商局责成工商雁塔分局对无限极陕西分公司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查;责成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事件中经销商樊乐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进一步调查中。
记者了解到,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紧急部署,要求陕西各地市区开展对无限极分支机构及关联市场主体的核查、排查工作。
事件回顾
2018年5月31日,华商报A04版刊登了《3岁女童突患心肌损害 家长投诉认为是过量服用保健品导致》的新闻。从2017年年底至今,女孩家长田女士一直奔波于各大医院给孩子看病,并到省市各相关部门投诉。
家长:
“指导老师”曾让孩子过量服用保健品
田女士是商洛人,女儿今年3岁。由于孩子经常感冒、发烧,田女士和家人一直觉得孩子体质弱。2017年6月,田女士带女儿到西安市儿童医院检查,被诊断患有幽门螺旋杆菌,医院开了一些药让孩子服用。在这个过程中,一个朋友向田女士推荐了无限极保健品,说可以增强体质。
在朋友介绍下,田女士认识了一名姓樊的无限极“指导老师”。从2017年7月底至11月中旬,田女士购买了7万多元的无限极保健品,并一直在樊某指导下给女儿服用,在这期间孩子的身体状况出现过几次异常,田女士开始怀疑可能与服用保健品有关
从2017年12月份开始,田女士先后带孩子在商洛本地医院、西安的各大医院以及北京的医院进行检查。最终,至少三家医院诊断为心肌损害。这时田女士坚定地认为,孩子出现这种情况就是服用无限极保健品导致的,她表示指导老师樊某曾让她给孩子过量服用保健品,并且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证实了此事。
从那以后,田女士便开始到食药监、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投诉。
无限极公司:
经销商樊某严重违反《经销商协议》
今年1月17日,无限极公司发布“关于陕西田女士投诉我司的情况说明”。说明中称,1月16日下午4时许立即成立专项小组,连夜派人从广州飞往西安,与当地负责人和经销商约见田女士。在见面期间,经销商樊某表示赔礼并鞠躬道歉。沟通从1月17日凌晨开始持续到5时30分,因补偿问题有分歧,双方暂时中止会话,并继续保持沟通。
另外,“说明”对此事的调查结果为,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陕西的田女士从公司经销商樊某处购买了产品。2017年12月至今,田女士认为樊某在为其服务过程中涉嫌夸大宣传,推荐过量服用产品,导致其女儿健康受损。自2017年12月一年多时间里,相关经销商与田女士就补偿额度进行了多次面谈协商,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无限极方面承认,公司前期对田女士女儿的关怀不够,行动迟缓,在此深表歉意并诚恳道歉。
“说明”表示,无限极公司已经联系陕西的权威医院对田女士的女儿进行检查和治疗,田女士表示拒绝。无限极公司表示希望其女儿尽早就医,公司愿意先行承担全面身体检查和治疗的费用。
此外,“说明”指出,经公司调查,此次陕西涉事经销商樊某严重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经销商协议》条款,公司会待事件妥善解决后,对当事经销商予以处理。
无限极公司方面称,目前公司正向陕西省有关部门汇报情况,联系相关部门对相关产品进行检测鉴定,对田女士女儿的身体健康进行全面检查。
对话家长
如果没有权健事件
无限极不会这么积极找我协商
日前,田女士接受了华商报记者的专访,她表示会坚持维权,希望无限极公司能承担相关责任。
华商报:现在孩子的情况怎么样了?
田女士:目前孩子的情况基本稳定,停用保健品后没有继续恶化的迹象。
华商报:这段时间又带孩子去医院检查过吗?
田女士:2018年,我带孩子在西安几家大医院检查后,又到北京儿童医院检查了一次,没有哪家医院证明孩子的病是服用保健品引起的,但几家医院都表示孩子体内有药物积蓄的情况,短时间内无法通过服药治疗。
华商报:你都曾经去过哪些部门投诉此事?
田女士:一年以来,我曾经到商洛、西安以及无限极总部所在地广东等地的食药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进行投诉。
华商报:一年多维权经历对你的生活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
田女士:为了维权,我求助于媒体,自己也在网上发布一些内容,我也看到了网上一些骂我、说我是“不称职妈妈”的评论,这给我很大的压力,可当时谁能想到一家正规的企业做出这样的事情来?另外,孩子的事情发生后,我经常与丈夫吵架、发生冲突,去年6月份我已经离婚了,现在我是一个人带着孩子到处维权。
华商报:最近无限极公司找你协商过此事?
田女士:1月16日,无限极公司代表与我当面进行协商,但提出的条件被我拒绝了。在这之前,我曾经多次到无限极陕西分公司讨说法,甚至曾经住在分公司的办公地点,无限极公司都一直不解决。我觉得,如果没有权健事件,他们仍然不会像现在这么积极找我协商。
华商报:你们谈的什么条件?
田女士:樊某当面向我道歉,赔偿我60万元,还有一些附加条件。
华商报:你什么要拒绝呢?
田女士:我觉得无限极公司没有诚意。首先,无限极公司的代表与我协商赔偿问题时让我签协议,但协议双方是我和樊某,这说明无限极公司不愿承担责任。另外,协议中赔偿的60万元,不仅要分批支付,还以我消除向相关部门投诉的影响、媒体报道的影响等为前提,并且还有不能让其他人知道协议的内容等附加条件,这是他们没有诚意的体现。
华商报:接下来你准备怎么办?
田女士:这件事情不仅对我孩子产生了巨大的伤害,还对我家庭和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无论有多困难,我都会坚持给孩子讨一个公道。我会继续向相关部门投诉,另外也会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希望无限极公司能承担相关责任。
律师说法
如果涉嫌刑事案件
和解协议不是免责协议
无限极和田女士谈判未果,双方如果签署媒体曝光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类似的医疗纠纷受害者如何维权?1月18日,华商报记者采访了部分法律人士进行了专业解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表示,首先需要判定此事件属于民事还是刑事事件,如果是普通的民事事件,田女士女儿心肌受损的直接原因不是无限极产品所致,无限极产品并无质量问题,销售人员也无虚假宣传等,此时,双方仅是普通的民事纠纷,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和解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于无限极公司所述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例如与公司无关,个人作为赔偿主体等,田女士有权拒绝。
如果是刑事案件,女童心肌受损是因为无限极公司产品存在问题,而且虚假宣传无限极产品具备治疗和药用功效,此时就属于在销售经营过程中对产品进行了“治疗疾病”的虚假宣传,同时将该产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该产品应按假药论处,销售人员及公司将涉及刑事犯罪,和解协议此时只能认定为赔偿协议,不能为犯罪行为人免责。
赵良善建议,田女士可以申请对女儿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证实是由于无限极产品所致,且有证据证明药物功效宣传行为,此时,田女士可持上述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药物管理部门举报。如果鉴定确认并非是服用无限极产品,但是具有一定因素,无限极公司在此事件中不存在违法事由,此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侵权责任。
赵良善同时也提醒,出现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家属应该第一时间复制病历,保留证据,尽快咨询医疗专家和法律专家,必要时对受害者进行受害原因鉴定,也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出面调解调查,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宋杨认为,从媒体爆出的双方谈判协议中约定的一些内容来看,并不合法,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宋杨表示,私了协议要看约定了什么内容,有何附加条件,如果涉及私下处分应该公诉的事件,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受害人如果报案,公权力仍然是可以介入追究责任,或者有人举报的话,公权力不会因为签署私了协议而不追究。
宋杨提醒,涉及医疗事故的案件,首先需要看对方是否有医疗资质,如果没有资质则属于非法行医,造成伤害就不属于医疗事故了,而应该按照人身损害来进行赔偿;如果是有资质的诊疗行为,那就要看是否违反了医疗操作规程,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依据责任划分比例承担责任。
宋杨表示,保健品不属于医疗范畴,只有准字号的药品才可涉及疗效问题,而保健品一般用健字号或者消字号,多属于食品类的或者预防类的,不准许涉及疗效方面的宣传,所有涉及疗效的宣传均属于误导消费者的夸大宣传,应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无限极曾涉死亡纠纷案
1月18日,华商报记者反复拨打为田女士提供7万元无限极产品的樊某的电话,但樊某始终不接听,电话铃音是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加盟热线的宣传语,“全国36家分公司,29家服务中心,6000家加盟店……”
据报道,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直销公司,2018年销售额达249亿。华商报记者梳理相关案例发现,近年来,无限极及其销售人员涉及3起生命权纠纷。
案例1:
无限极销售人员迷信“治疗”治死人
2016年3月,宁夏吴忠市发生一起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其在吴忠市利通区从事销售无限极保健品的生意,闲暇时给人看“邪气病”,也就是“鬼上身”,但并无行医资格。3月15日,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的王某到其家中“看病”,周某某拉着王某的双手和她对话“驱鬼”,后又在王某肚子和头上拔火罐。王某不让在头上拔火罐,周某某随即就和王某某按住王某的手,在王某脸上拔火罐。3月23日王某被人发现已经死亡。
警方从案发现场提取到无限极口服液玻璃碎片及胶囊。后经鉴定,王某是在长时间剧烈疼痛昏迷,重要器官严重缺血缺氧,细胞损害而导致休克死亡。
2016年吴忠市中院审理认为,周某某、王某某利用迷信、捆绑手脚等方式,对王某进行所谓“治疗”,在王某因疼痛昏迷并且身体出现死亡特征的情况下,不及时送医救治,继续对王某进行“治疗”,最终致王某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案例2:
癫痫患者停药 服用无限极产品后去世
重庆市三中院2016年发布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王某是原告王某某和喻某某的长子,生前患癫痫病近十年,需长期服用癫痫药物控制病情。在被告无限极门店销售人员赵某某推荐下,喻某某决定购买无限极产品由儿子服用治病。2016年5月,赵某某配送可服用2个月的无限极产品至原告家中,并以王某身体不好为由,要求其加大剂量服用。王某按赵某某要求服用该系列产品,停服治疗癫痫病的药物。5月11日起,王某偶发癫痫病,其后发作越加频繁,但赵某某均称系服用无限极产品正常反应。5月18日凌晨,王某病逝。
王某某夫妇遂将赵某某起诉到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因病死亡的主要责任在于死者自身疾病及父母照顾护理失责。但赵某某作为保健品销售人员,明知王某患病多年,多次住院治疗且需长期服用治疗药物,称王某本系肾虚服用无限极产品即可取得疗效,提供并要求王某同时服用多种无限极产品,且在产品标注上均刻意加大剂量服用,在王某癫痫病频繁发作时称系正常反应,使王某某夫妇等人错失送医治疗时机,赵某某应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3:
无限极被认定应对销售人员培训指导
河南平舆县的闻某在2011年被发现患有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至2016年已经治疗5年。2016年3月,被告徐某某向其推荐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的保健品,受害人即在被告麻某某的专卖店内购买部分无限极产品进行服用,徐某某在推荐产品及指导服用的过程中存在部分夸大产品效果和需要具备一定中医专业知识才能给予的指导意见,但被告徐某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相应的条件。
2016年3月24日,闻某住进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治疗,3月26日出院,出院医嘱:出院后死亡不可避免。同日,27岁的闻某去世,其丈夫张某某等家人将无限极、徐某某和麻某某一起告上法庭。
平舆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徐某某在销售过程中部分夸大产品的效果,并且在受害人服用过程中提出与其专业知识不相符的指导意见,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作为直销企业对其销售人员应当给予培训指导,使其销售人员在推荐销售产品时能够实事求是地介绍产品,但其未能对销售人员严加管理,存在一定的过错。受害人闻某自身也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徐某某赔偿原告70000元,被告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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