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的13条负面清单,进一步形成了较为系统和完备的监管方案,旨在通过促其有所为阻其不可为,让P2P释放出普惠金融的正能量
互联网时代很神奇。当大多数人对一些“很洋气”的概念不明所以时,这些概念已经形成了庞大的市场规模,P2P就是典型例子。
由于监管缺位,线上线下的入市成本较低,从而使P2P变成了法外孳生和无序运行的“网络银行”——通过线下的虚假宣传P2P,靠出借人凝聚起庞大的资金池,然后再放出高利贷。由于资金池“建”在线上,且缺乏相应规范,出资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等到资金链断裂,P2P平台或难以兑现支付,或者就从网上蒸发。P2P平台的虚拟性质,导致其背后的操盘手难以被追责。骗了线上骗线下,换个平台继续骗——P2P的金融乱象,倒逼监管跟进并形成刚性的制度约束。
8月24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P2P网络借贷管理办法”),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禁止性行为,即13条负面清单。
规范P2P平台的13条负面清单来之不易。这里面蕴含着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开放态度,既要促其发展,又要去乱求治,渐进而为。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篱笆越扎越紧越密,P2P野蛮生长的态势开始被遏制。“P2P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的13条负面清单,则进一步形成了较为系统和完备的监管方案,旨在通过促其有所为阻其不可为,让P2P释放出普惠金融的正能量。
首要的是,明确了P2P的法律地位。按照“P2P网络借贷管理办法”,对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进行撮合的信息中介机构,所能做的就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收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信贷撮合等服务。而且强调,P2P平台的经营模式是小额分散,主要目的是普惠和共享金融,是为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或是满足不好的广大群众的资金需求提供服务。尤其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时代的技术手段,在资产和投资两端提高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说到底,这里的中介就是信息中介,而非“网络银行”。
名定法律身份,P2P平台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情就好了。不能做的事情,决不能踩红线,否则就要追责,违规必须付出代价。P2P平台不能踩的红线主要有,不允许吸收存款,不能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这彻底解决了P2P平台从撮合中介机构变为“网络银行”的可能性,也堵住了可能带来的金融失控风险。还有不能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和进行虚假宣传,不允许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等。总而言之,P2P平台,只能从事个体对个体的融资信息服务,而不能掌握和占有资金,出借人的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在这点上,P2P平台的中介服务和房地产中介的作用相似。
“P2P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也规定了P2P平台信息披露必须公开真实,以及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提示和权利救济的途径。阳光金融、权利金融,应该是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典型特征。
互联网金融是新业态,监管自然要与时俱进。现阶段,负面清单就是监管层放出的撒手锏,必将消弭P2P行业的市场乱象。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