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买期房往往会在售楼人员带领下到在建的楼上看一看,此时进出不小心的话易发生安全事故,真要是导致购房者受伤,这责任算谁的?近日,即墨市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纠纷,购房者在售楼人员陪同看在建楼房时,由于光线昏暗,加上敞开的电梯口没有警示,不慎坠落5米多深的电梯井致比较严重的受伤。
误将电梯口当出口,不慎跌落摔骨折
20日上午,齐鲁晚报记者在医院见到了杨先生和他正在养伤的妻子。杨先生告诉记者,他们想在即墨鹤山路上的四季香邑小区买一套房子。9月17日上午,他和妻子在该楼盘售楼人员的带领下,进入了在建小区。看了一套房子后他们往下走,杨先生先走出了单元楼,售楼人员也紧跟着走出来,但是妻子却迟迟不见踪影。
就当杨先生准备上楼寻找时,就听见“嘭”的一声重物坠落的声响。“因为单元楼未完工,楼内光线很暗,我走到一楼时不小心掉进电梯井里。”躺在病床上的杨先生妻子回忆说,当天她看完房子下楼走到一楼时,因为单元楼出口和电梯井紧挨着,并且电梯井内未安装电梯,井口处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她误将电梯井口当成单元楼出口,一脚迈进去后坠落到5米多深的电梯井内。
后经过医生诊断,杨先生妻子的左手臂严重骨折、胸部一根肋骨骨折。杨先生说,妻子之所以受伤是因在建的单元楼内光线昏暗,电梯井口没有设置任何围挡或者警示标志。他们就医疗费赔偿问题已多次和售楼处联系,但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电梯口无警示,售楼方存在过失
20日下午,齐鲁晚报记者来到四季香邑小区售楼处,一名工作人员称相关负责人不在,让记者以后再来,并拒绝提供售楼处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购房者和销售方进入未完工小区看房,销售方应当确保购房者的人身安全。”对此,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庞洪祥律师说,此案中,因该房屋尚未竣工,并且电梯井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围挡,因此销售方存在过失,对事故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购房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看房过程中应当注意危险,购房者本身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针对赔偿问题建议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