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尽管没有将犯罪者与公众隔离,但是规避了监狱汇集大量犯罪者的缺点,有效防止了轻度犯罪者“近墨者黑”。
易明是一个13岁的少年,和多数在学校里的同龄人不同,他混迹于犯罪团体之中,是精通撬车技能的“老江湖”。在过去两年里,他被警察抓到过十几次,但每次都因年龄未满14岁,被放回家“由家长进行教育”。他一次又一次地重返犯罪团伙,然后一次又一次地被抓,周而复始,不断循环。(《成都商报》8月15日)
易明的故事激起了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新一轮关注,也再次证明了现有法律体系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缺陷。然而,像一些网友所主张的那样,降低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把“少年犯”都送进监狱,就能解决问题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统计数据表明,有服刑记录者再犯罪的概率远高于一般人,因较轻犯罪行为入狱并出狱后从事更重犯罪行为的人也不在少数。这有助于说明徒刑不是改造、矫正未成年人罪犯的最佳方式。在改造与矫正犯罪分子这一方面,监狱环境有潜在的负面影响。
徒刑是对成年恶性犯罪分子的应得惩罚,也是对公众的保护。然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者来说,情况却有所不同。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足够的认知水平,其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尚处于塑造阶段,并未定型,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的难度远低于矫正犯有相同罪行的成年人。法律之所以主张不对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行刑事处罚,不是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网开一面”,而是为了用更好的方式改造和矫正。
对低龄未成年人罪犯一律不予追究,把改造和矫正的责任推给家长,显然是不行的。而将少年犯全都关进监狱,也不是什么明智的做法。前者等同于放虎归山,后者则相当于把年轻人送入了“犯罪的学校”。要真正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社会需要一种积极、主动、一对一的改造与矫正手段,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与社会服务制度。
社区矫正,尽管没有将犯罪者与公众隔离,但是规避了监狱汇集大量犯罪者的缺点,有效防止了轻度犯罪者“近墨者黑”。
被矫正人的自由并没有被完全剥夺。一方面,被矫正人必须在规定时间接受法律教育、心理评估和社会辅导,并向主管部门汇报近况;另一方面,被矫正人保有与外界接触的权利,从而更好地回归社会。在许多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社区矫正制度有着良好效果,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罪犯和一部分罪行较为轻微的成年罪犯,都会被处以社区矫正。在尚以惩戒性刑罚为主的国内,社区矫正有着相当大的发展空间。
与社区矫正相伴而生的是社会服务制度。这种刑罚是劳动和对社会的服务。常见的社会服务形式有街道清洁、物资搬运、扶残敬老等,让犯罪分子从事这些劳动,既能起到惩戒和提醒的作用,也能让他们认识到利用双手创造价值的意义,鼓励他们融入社会、远离犯罪。
让缺乏谋生能力和正确道德观念的“少年犯”进行社会服务,既可以告诉他们犯罪就要付出代价,也可以培养其劳动能力,端正其道德观念,将他们改造成对社会有用的人。同时,社会服务更重视劳动对社会的正面影响,注重罪犯作为劳动者的个人价值,从而更好地让他们认识到劳动的意义。
可能有人会担心,以改造为主、惩罚为辅的社区矫正会纵容那些“坏透了”的恶性少年犯。通过类似“假释评估”的手段,可以识别那些改造效果不理想、不愿接受改造的少年犯,转而对其使用监禁刑罚。
对于未成年人罪犯不进行任何处罚,显然是社会的失职。但是,处罚的目的不在于对犯罪者施加报复,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可塑性极高的未成年罪犯更是如此。以社区矫正和社会服务为核心的刑罚手段,更有助于实现这种目的。(杨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