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许某先后担任华能长春热电厂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厂长,协助该厂厂长高某(另案处理)负责党委全面工作,并在高某出差期间代行厂长职责。
2010年8月26日晚,许某将单位配发给她使用的轿车让儿子的女友开,她跟儿子则在车里坐着,后他们的车辆在吉林大学校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名行人受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儿子女友负事故全部责任。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间,许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发票报销的手段,将单位资金人民币25.5万元用以补偿她代儿子女友支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
2014年5月,许某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在审查期间,许某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这起贪污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许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许某主动供述贪污的事实,属于自首,并积极退缴赃款,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许某随后上诉到一中院,她认为自己行为的性质属于违纪,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她的身体不好,即便行为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情节轻微,请求二审改判缓刑。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许某利用担任华能长春热电厂党委书记等职务的便利,用公款支付本应由个人承担的赔偿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此外,违纪与犯罪之间并不是互斥关系,许某的行为具有违纪性质但并不阻碍其构成犯罪,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一中院驳回许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