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激起千层浪。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豫甲日前通过微博实名举报微信支付涉嫌违规,其举报内容涉及微信支付在安全验证有效要素不足的情况下,仍准许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金额交易进行等。
针对此次实名举报,央行回应称,中国人民银行对于收到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将进行调查核实,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腾讯方面则表示,微信支付充分尊重并执行央行相关法规,积极配合监管推动实名认证。
微信支付被指涉嫌违规
《经济参考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王豫甲。王豫甲告诉记者,他一直比较关注第三方支付这一迅速发展的新生事物,在他自己的亲自测试中,发现微信支付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去年12月央行发布、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去年12月央行发布的《办法》以支付账户实名制为底线,并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方式。根据《办法》,通过不同身份验证方式所开的支付账户,按照安全级别从低到高分为I、II、III三类,并享有不同的余额支付限额。只通过一个外部渠道开立的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但限额仅有1000元;通过3个验证渠道的Ⅱ类账户可以消费、转账,年支付额度10万元;通过5个验证渠道的Ⅲ类账户,除了可以消费转账外,还能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年累计交易额最高可达20万元。
王豫甲指出,微信支付存在的一些问题违背了支付账户的实名制基础。他表示,其测试的未实名账号没有绑定任何银行卡,也没有经过任何身份证实名验证。在测试时段,至少转了三次账、发过五次红包,丝毫没有受到影响。经其测试,微信的未实名账户仍可收款,单日收款限额为3000元;仍可付款,实测日限额为2000元,次日可继续支付。
在王豫甲的举报信中,他将微信的问题归结为五点:一是未依法安排客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二是未依法对支付账户进行实名认证;三是处理交易超出法定的支付类型和金额限制;四是可能在不具备豁免条件下,为不同客户的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五是安全验证的有效要素不足,超额准许交易金额。“第三方支付从事相关业务,合法合规才能规避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王豫甲说。
腾讯:积极配合监管推动实名认证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也亲自测试了一番。
记者添加了一位好友,通过“微信转账”和“发红包”两种形式向该好友进行转账。这两种方式虽然均有提示要求“尽快完成实名认证”,但记者均选择了“下次再说”,没有立即完成实名认证。而在转账过程中,记者将转账金额设定为300元,可直接完成转账。经测试,在没有绑定银行卡的情况下,新账户的单日转账上限为1000元。与此同时,新账户在收款上,累计超过1000元后,仍可收款,累计收款超过2000元。
王豫甲表示,目前他个人尚未收到监管部门的回复。
中国人民银行7月21日在给《经济参考报》记者的回复中表示,人民银行高度重视对支付服务市场的监管,并欢迎社会对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机构进行监督。2016年4月5日,人民银行发布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建立了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该回复还称,人民银行收到来函提及的举报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对于收到的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将进行调查核实,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针对王豫甲实名举报一事,腾讯方面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实名认证是为了更好保障用户支付安全,这是全行业共同面临的发展阶段。微信支付充分尊重并执行央行相关法规,积极配合监管推动实名认证。
移动支付应控制好金融风险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技术的局限和具体操作路径的不同,支付公司并非短期内就能够实现所有调整,这需要一定过渡期。他说,微信是一个社交软件,其是在社交基础上逐步添加的支付功能,由于用户量很大,调整可能不是在短期内就能够完成的。
网络支付更为迅速便捷,但伴随着其快速发展,关于其安全性的担忧也日渐兴起。央行去年12月发布的《办法》实际上是以支付账户实名制为底线,对支付机构从事业务的范围给予了明确限定,划定红线,试图引导支付机构去“银行化”,进一步回归“小额支付”和“通道”的本质。
黄震表示,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给用户带来了极大方便,不过,从原来的PC端到移动端,移动支付本身也在不断创新,怎样能够建立一套规范,尤其是和金融稳定、金融安全要求相一致,控制好金融风险,这需要支付公司不断探索和完善。
黄震还表示,现在中国的第三方支付发展非常快,在全球处于前列,央行有关的监管也在探索新的规则。伴随技术进步日新月异,监管层对新生事物的监管相对来说比较宽松,但同时也应注重防范风险,实际上,如何把握监管尺度对于监管层来说也是一个非常大的考验。“央行目前将支付账户分为三类,未来,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和用户需要的变化,针对不同类型账户的监管可能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张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