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4日电(记者 李婧)近日,音乐人高晓松起诉了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因是新浪微博用户爆料其与影视演员郑爽恋爱。而高晓松认为,这个不实消息的散播已经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今天,记者从北京市海淀法院获悉,该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7月5日,新浪微博的用户“王小呆 V”在其微博里发表了一则消息“太久没爆料了,随便说一个吧。郑爽现在和高晓松在一起,应该是今年3、4月份确定的恋爱关系。等有人拍到以后,欢迎随时来挖坟。”随后,高晓松在其微博里对这则消息予以反驳,称“是谁组织你们同一时间造谣传谣?麻烦以后造谣炒作好歹找个我认识的人。我根本不认识郑爽,更没说过一句话。律师函已准备好,请赐地址以便发送。没别的渠道找到你,只好在这里了。见谅。”之后,高晓松连续@“王小呆 V”,并留言说“法律不儿戏,请赐地址先。”但在高晓松已澄清消息为不实之后,新浪微博用户“八卦壹姐 V”又发表内容为“郑爽和高晓松虽然澄清了绯闻,但圈内人在朋友圈里仍然肯定这个爆料,揭高晓松不敢承认的原因是怕像胡彦斌张翰一样被骂的翻不了身……”的信息。随后,高晓松又@“八卦壹姐 V”,称”麻烦请你准备好‘圈内人’证据,我准备律师函,咱们法庭见。”
记者查阅新浪微博,发现以上消息依然存在。
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收到了高晓松的起诉状,被告是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状称,原告高晓松为我国著名的音乐人、词曲创作人、导演、主持人。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新浪微博(网址为:http://weibo.com)网站的经营者。2016年7月,新浪微博用户“王小呆V”、“八卦壹姐 V”利用各自新浪微博空间陆续发表谣传原告与影视演员郑爽谈恋爱的信息和文章,对原告进行诽谤,并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原告人格进行诋毁。虽然原告及时在其个人新浪微博中对此进行公开辟谣和解释,但是上述不实信息、文章仍然持续存在,并被不知悉情况的网友大量转载和评论,客观上给原告的名誉、声誉及社会形象造成恶劣、负面影响,严重阻碍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高晓松认为,因上述用户均系新浪微博用户,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微博的运营商,在为微博用户提供网站运营服务的同时,亦对用户的使用行为负有管理、注意义务,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户发表的上述关于原告的微博文章、信息系明显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不实言论,被告作为网站经营者,对此负有积极删除、断开链接之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未对上述信息、文章链接进行删除,违反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与上述各用户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共同侵权,理应对原告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因此,高晓松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删除全部涉案侵权内容,向原告提供新浪微博用户“王小呆V”、“八卦壹姐 V”(八卦壹姐小号:“圈壹姐”)的注册信息、网络地址,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明、联系电话及地址、网络地址等信息。高晓松还申请追加以上新浪微博用户为本案共同被告。
同时,高晓松要求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两名新浪微博用户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62,78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