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注意的是,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在保持大胆探索之时,更应对刑事原则保持应有的谨慎,切不可逾越刑事政策与原则界限
今年8月,为期两年的全国18个城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时间届满,“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两高”继续在原18个城市推行新一轮试点工作,并把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至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取消罪名限制。
速裁程序带来程序的简便化,使起诉周期从平均20天缩短至5天左右,当庭宣判率达96.05%,试点法院刑事法官年人均结案数比非试点法院多59.66件,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数据显示,被告人对速裁程序满意度很高,上诉率很低,抗诉率几乎为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上诉率为零。
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或一审简易程序,并无专门的速裁程序。从法源上看,速裁程序就是简易程序的一个特例运用,但又不等于简易程序。所以,在刑事诉讼法尚没有固化该制度之前,应通过继续推行“试点”的办法,累积该制度的更多经验,并积极验证其制度价值。
要注意的是,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在保持大胆探索之时,更应对刑事原则保持应有的谨慎,切不可逾越刑事政策与原则界限。我们知道,指导刑事速裁程序的政策和原则,是被称为刑事诉讼“黄金三原则”的认罪认罚从宽的简易程序原则,宽严相济的灵活量刑原则及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效率原则,体现了刑事司法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精神。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是速裁制度的基础性原则,该原则强调了当事方的自愿选择,表明速裁程序是有利于各方摆脱诉累的一种自愿的自我承受的程序。在试点有望推广到更多罪名和更长刑期之际,这一刑事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应把握好自愿选择的维度,切不可把速裁程序沦为强制性适用程序,这一点也是与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简易程序所不同的地方。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速裁制度的指导性原则,也是指导所有刑事案件审理的普遍性适用原则。该指导性原则最终体现了刑事司法中的“矫正正义”,抑制了“报复正义”的惩罚主义,符合当代刑事诉讼发展潮流,在指导检察机关量刑的检察建议及法院裁断上,可发挥积极作用。
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原则是给予速裁程序以制度合理性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并没有排斥特定罪名,只要是被认为处于合理刑期段上的轻微犯罪,不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经济犯罪,都可以接受这一分流管理的特别安排。从我国刑事实践上看,三年以下刑期的犯罪,是可以纳入到速裁程序范围之内的。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