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次与公众见面。法晚记者注意到,草案分5章,包括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共27条。
草案规定,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保税税额下限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
据统计,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2015年征收排污费173亿元,缴费户数28万户。其中,废气排污费143.33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82.85%;污水排污费12.05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6.97%;噪声排污费17.26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9.98%;固体废物排污费0.41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0.2%。火电、钢铁、化工、水泥、石油五大行业交纳排污费90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52%。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主要污染物征收排污费121亿元,占排污费征收总额的69.9%。
然而,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组织研究环境保护费改税及其立法问题,启动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2013年3月,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之后,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座谈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不断研究修改税法草案。
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环保税纳税人:直接排污的生产经营者
为与现行的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污染和噪声等四类。
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对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处理费用的,由于其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此外,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保税怎么收:噪声污染每月最高征税11200元
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2014年9月1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地方提高收费标准,建立差别化收费机制,即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对超标准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将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费标准分别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
其中有7个省、直辖市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高于通知规定的最低标准。
北京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9倍;天津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5—7倍;上海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6.5倍;江苏分两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4倍;河北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2—5倍;山东分两步将大气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至最低标准的2.5—5倍;湖北分两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1—2倍。
从范围看,除国家规定的4项主要污染物外,浙江、河南、宁夏全面提高了废水、废气所有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黑龙江提高了烟尘和悬浮物的收费标准;天津提高了烟、粉尘收费标准;湖北提高了总磷收费标准;广西提高了烟尘收费标准。
差别化收费政策方面,天津、河北、上海、湖北制定了比《通知》更加详细的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天津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设定了7个阶梯的差别化收费标准,上海设定了4个阶梯的差别化收费标准。
5种免税情形:机动车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记者注意到,草案还规定了5项免税情形。
草案规定,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
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此外,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考虑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予免税。
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
【专家说法】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首部拟开征的新税种
据《中国税务报》报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我国公布的第一部税法草案和拟开征的第一个新税种,是中国税收立法取得的重大进展。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了立法宗旨,这是我国实体税种立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立法宗旨。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虽然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但并没有形成体系化的政策目标和制度安排。
通过立法的形式开征独立的环保税,可以充分彰显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和生态的理念与政策导向。
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征税,可以避免现行排污费征收中的不规范、不严格等问题,为更好地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立法曾酝酿十年之久
记者了解到,环保税立法已酝酿十年之久。环保税是十分专业的税种,环保部门在排污费方面有长期征管经验,在污染排放检测和标准核定方面具备技术优势。
因此,征求意见稿中,采取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成也征管,败也征管。”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环保税法在制定时必须注重协调征管责任,明晰管理各方法律责任是环保税法顺利得到贯彻落实的关键。
在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协同合作的征管模式下,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明确各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保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各项权利、义务。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高萍指出:“部门配合与权责明确是环保税落地的关键。”
高萍认为,我国已有多年排污费征收经验,环保税制的设计基本上参照和借鉴了之前的排污费制度,实体法部分基本以排污费模式为蓝本。
但是征管涉及全新制度,是创新,同时也有挑战、有风险。
部门协作是推行关键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但作为征税核心要素的税基,即污染物排放量由环保部门审核,而污染物排放量是容易引起征纳双方争议的一个问题。
出现纳税人争议时,如何保障纳税人应有的税收救济权利,纳税人应该向哪个部门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是向税务机关还是环保部门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这些细节问题,法律都应进一步明确。
对于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四处副处长陈燕表示,部门协作是环保税顺利推行的关键,这个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果不能通过法律法规先行明确,并不会通过税收征管来解决,而是会在税收征管中放大。
因此,在立法阶段,要考虑全面,对预估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避免实务操作遇到困难。
虽然对环保税法寄予厚望,也有多位专家提醒,不能指望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环保问题。
更有专家指出,不一定要通过增设环保税来解决环保问题。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学院教授赵书博提出,在推动环保税立法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多税种共同配合。
【三大热点】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2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伴随着立法程序的推进,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有望增加到19个。专家认为,制定环保税法、推进环保费改税,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等问题,环保税将成为治污减排、环境治理上的一大利器。
热点1:会否增加企业负担?
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纳税人是企业,影响方也主要是企业。
“本次立法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转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对该草案的说明中称。
我国自1979年即确立排污费制度,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
华东一家大中型钢铁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环保税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标准基本一致,企业负担变化不大。该企业之前每年用水方面资源费、排污费缴费七八千万元,大气污染每年缴费一两千万元,合计环境方面的负担在1亿元左右。
“原来一些地方为了招商给企业承诺免排污费,今后类似情况可能会大大减少,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这位负责人说。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环保税开征后对两类企业影响可能比较大:一是原来缴纳排污费不规范的企业,今后强制力度会加大;二是污染物容易计量的行业,像造纸、化工行业,今后的压力会比较大。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说,环保费改税,对当前钢铁、煤炭等行业的去产能会有促进作用。“在去产能的过程中,淘汰谁保留谁,单靠行政命令很难实现。今后这些企业要活下来,第一关就是环境关,能不能承受环保税的成本,用市场机制解决问题。”
此外,由于各地差距较大,草案中对适用税额也没有搞一刀切,赋予地方在规定基础上调整的权力。
热点2:会否影响百姓生活?
税制的调整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些普通百姓也担心,虽然征收对象是企业,但会不会影响到下游的消费者?
根据草案,5种免税情形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相关,包括农业生产、机动车、铁路机车等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包括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部分。这也延续了原排污费的政策。
“环保税主要面向工业企业,对百姓生活影响不大。”骆建华表示,百姓日常生活中排放的汽车尾气、餐厨油烟等,现在都免税。环保税重点监控的钢铁、水泥等排放大户,很多属于产能过剩行业,在供应过剩的情况下,即使出现成本增加企业也不会轻易涨价。
熊伟认为,如果企业成本增加,转嫁给下游是有可能的。但消费者也会主动选择,转向购买相对清洁、价格较低的产品。这会督促企业减少污染行为,开发清洁技术、生产节能环保产品,实现市场的良性调节。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杨志勇建议,立法过程中需要权衡,对于一些百姓必需品可实行免税,同时采取其他政策工具,尽可能实现由生产者对环境成本买单,而非消费者。
热点3:税收收入将归谁所有?
多排放多纳税,少排放少纳税,这是征收环保税的主旨。环境保护由各地方负总责,环保税开征后,收入也全部归地方所有。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制定环保税法、推进环保费改税,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强制性和规范性较为缺乏等问题,有利于促进形成治污减排的内在约束机制。
一些业内人士也提出,环保税是个“技术税”,排污费以前是环保部门征收,改为税务部门征收环保税,需要两个部门协作,对征管分工机制明确规定。
对于环保税的征管,草案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环保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
“两个部门如何配合征收是落实这部法律的关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说。
“当然,环境保护的问题并不是开征一个税就可以解决,我国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车船税等税种设计中,都有促进环境治理保护的考量,要互相配合调节。”熊伟说。
此外,本次草案中对于争议较大的二氧化碳,暂不纳入征收范围。
刘剑文认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考虑国情以及对今后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影响,这次碳污染、光污染没有纳入征税范围。目前,全世界实际上对碳排放征税的国家也不多,这一选择是符合我国现实的。
最高法中国应用法研究所所长蒋惠岭说,我国目前环境保护与治理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还很不完善,不能奢望靠一部环保税法来解决所有的环保问题。应当将其与其他环保手段紧密结合,将环保税法与税收征管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相协调配合,协同共进,水才会更碧绿,天才会更湛蓝。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