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院裁定:200字点破8年纠纷案要害,指令再审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17-02-13 15:47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 盛学友

黑龙江高院裁定:200字点破8年纠纷案要害,指令再审(图1)
马淑霞(左)给黑龙江省高院赵敬贤(右)法官赠送锦旗

  2月9日,是马淑霞非常高兴的一天——这天一早,马淑霞就和儿子匆匆地登上了去往省城哈尔滨的长途汽车。

  下午3点,娘俩儿到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把一面绣着“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公正,为民”12个金灿灿大字的锦旗恭恭敬敬地送给了赵敬贤法官。

  “要不是省法院的裁定,鸡年这个春节,我肯定过不好”,马淑霞说,“折腾了8年的官司,总算让我看到了希望”。

  各种各的地,井水不犯河水

  法院多份判决书,认定了这起土地经营权纠纷案的事实如下:

  从2008年年初起,马淑霞就没消停过,起因是她家承包的30亩土地。

  马淑霞所在村庄的坝外,有一片国家所有的草原。2003年年初之前,这片草原由县河道管理站管理,以后由县草原监理站管理。

  1996年,村民程宜中在坝外草原开垦出60多亩土地并进行耕种。

  2001年4月25日,该村水田开发小区(系县河道管理站同意由村委会委托成立)就程宜中开垦的这60多亩草原与程宜中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从2000年开始共计15年,交纳承包费时间为每年的11月30日前一次交清当年的承包费,并约定承包人应按期交纳工程费和承包费,如未按期交纳和无理拒付,水田开发小区有权收回土地,合同自行作废,并有权另行承包他人。

  合同签订后,程宜中继续经营上述土地至2001年末,程宜中交纳了当年的工程费,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交纳了承包费。

  2002年,程宜中开垦的上述土地中的24.4亩,由其儿子程道真耕种。2003年4月23日,程宜中因病去世。

  2003年4月25日,程道真就其耕种的24.4亩土地与草原监理站签订协议书,其后一年一签协议。

  2002年,上述土地中的30亩,由同村村民季茂红耕种。马淑霞是季茂红的妻子。

  2003年4月30日,季茂红向县草原监理站交纳草原补偿费用(实际就是承包费),继续经营这30亩土地。

  2004年,季茂红病故。

  2005年至2015年,马淑霞以季茂红的名义,每年与县草原监理站签订当年协议书,并交纳当年费用,以后还陆续交纳了二次推坝费、安电费、集资费及其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同样事实,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2002年春听村领导讲,程宜中不交承包费,地不让他种了。于是,我爱人季茂红就与村委会和县河道管理站签订了承包合同,我们还给了程宜中1996年推坝的钱共计3000元。这么多年,我家一直种着这块地,安安静静的,没有任何麻烦”,马淑霞告诉《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

  2008年,程道真向村、乡反映,马淑霞耕种的这30亩土地,是其父程宜中2002 年转包给她的,转包期4年,转包协议早已到期,应该交回土地。

  乡里有关部门找马淑霞了解过情况,但是问题未能解决。

  2013年2月末,程道真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淑霞返还30亩土地经营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3月5日,县法院受理该案。4月2日、7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9月2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程道真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

  2003年年初,争议土地由县草原监理站管理。

  因程道真据以提起诉讼的主要权利依据为,2001年其父程宜中与村开发小区签订的承包合同,而该合同主体系程宜中而非程道真。

  2003年4月23日,程宜中病故后,程道真能否继承其父的合同权利义务,应由县草原管理机构决定。

  自2003年至今,县草原监理站就争议土地未曾与程道真形成过合同关系,程道真对争议土地没有合法权利依据。

  自2003年4月30日起,县草原监理站就争议土地就与季茂红形成合同关系,虽然季茂红于2004年病故,但此后马淑霞以季茂红的名义,继续与县草原监理站形成合同关系至2012年,且协议均已实际履行完毕,而县草原监理站对此未有异议。故此,马淑霞经营争议土地期间均有合法依据。

  程道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3月31日,齐齐哈尔市中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6年3月25日,马淑霞收到县法院重审后的一审判决书。

  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与2013年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判决马淑霞将30亩土地使用权返回给原告程道真,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重新审理认为:

  虽然2003年年初,县草原监理站接手管理争议地块,但并未证明程宜中等人与村水田开发小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被废止,程宜中与村水田开发小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继续有效,本院对原告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应予确认。

  马淑霞耕种土地,理应向管理部门交纳承包费,但并不能以此为由,证明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所提供的和县草原监理站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交纳承包费的发票、收据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季茂红2002年始耕种的30亩土地来源于程宜中转包。程宜中与程道真在1999年共同生活,程宜中死亡后,其名下的土地由程道真继续耕种。

  马淑霞连续多年耕种争议土地,获得了经济利益,给原告程道真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其获得利益实属不当,应予返还。

  马淑霞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没有合法依据。2016年4月6日,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院。

  6月6日,齐齐哈尔市中院审判长杨春雷就相关案件事实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了询问(没有正式开庭)。

  6月27日,齐齐哈尔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齐齐哈尔市中院审理认为:

  程道真的父亲程宜中于1996年开垦本案争议的60亩土地的事实清楚。

  程宜中于2001年与水田开发小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进一步确定了对该6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虽然程宜中病故,但程道真在1999年与程宜中共同生活,程宜中名下的土地由程道真继续耕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因该60亩土地中的30亩现被马淑霞耕种,马淑霞应当将该30亩土地返还给程道真。

  关于马淑霞主张其在季茂红死亡后,以季茂红名义每年继续与县草原监理站签订当年协议并交纳当年费用的问题,因马淑霞并未提供其与该监管站及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承包协议,且马淑霞提供的交费收据不能证实其与县草原监理站之间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因此,对马淑霞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因马淑霞连续多年耕种争议土地,给程道真造成了相应经济损失,原判决酌情支持损失3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认定。

  二审判决后,11月22日,县法院强制执行了马淑霞上述3万元款项。

  法官《调查笔录》关键证据,市中院判决书无体现

  2014年1月7日,程道真上诉审法官李磊带领书记员于剑,对县草原监理站站长王新奇做了一份《调查笔录》。

  该笔录第二页、第三页记载:

  法官问:程道真在坝外有几块承包地?

  王新奇回答:经过查看龙江县草原管理站2013年的广厚乡二村的坝外水田明细账,程道真是一块地,是25.7亩,马淑霞是一块地,42亩,明细账上没有程宜中的地了。季茂红已经去世了。

  问:在2013年春天,草原管理站重新量地的时候,因为程道真与马淑霞的土地是挨着,当时他们两个是否在场,对于地权是否提出异议?

  答:他们两个都在现场,没有提出异议,因为当时我们去测量的时候,这一百多户都没有提出异议。

  “这份《调查笔录》非常清楚地界定了马淑霞承包的土地与程道真没有任何关系,且在重新量地的时候,双方都在量地现场,程道真并未对马淑霞承包土地的事实提出任何异议,该《调查笔录》亦能够与马淑霞所提交的证据相印证,充分证明了马淑霞取得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以及程道真对该事实是明知的。”马淑霞的代理人杨绍贤如是说。

黑龙江高院裁定:200字点破8年纠纷案要害,指令再审(图2)
黑龙江高院裁定:200字点破8年纠纷案要害,指令再审(图3)
黑龙江高院裁定:200字点破8年纠纷案要害,指令再审(图4)
齐齐哈尔市中院法官《调查笔录》(共3页)

  2016年6月6日下午,杨春雷法官对马淑霞、程道真双方询问时,代理人杨绍贤和李家瑞重点提出了马淑霞与草原管理站具有承包合同的事实,并强调法官该份《调查笔录》关键证据的重要性。

  “但二审法官对这份关键性证据,既未作为证据使用,亦未在判决书中予以体现,更未做出合理解释或说明,显属证据采信错误。”马淑霞上诉案代理人杨绍贤告诉《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

  杨绍贤、李家瑞同时指出:

  “程道真据以提起诉讼的主要权利依据是2001年4月25日其父程宜中与水田开发小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但是,该合同主体系程宜中,而非程道真。

  自2003年4月23日程宜中病故后至今,程道真也没有和县草原监理站就马淑霞承包的这30亩土地形成过合同关系,更未实际经营管理该土地。

  因此,程道真与争议土地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争议土地系马淑霞承包于县草原监理站,而非转包于程宜中,原审法院对证据采信缺乏事实依据和客观依据,具有明显倾向性;对马淑霞提供的具有绝对证明意义的承包合同、交费发票、收据等证据不予采信,亦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可惜,马淑霞一方的声音,二审法官并未听进去,基本照抄了重审后的一审判决书,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到二审判决后,马淑霞几乎崩溃了,“我丈夫去世后,我家就靠种这点地维持生活,还供儿子上学,现在法院判我败诉了,还要赔人家3万元钱,我真感到没活路了”。

  马淑霞决定申请再审。

  黑龙江高院裁定:200字切中案件要害,指令再审

  马淑霞的代理人指出,在县法院初审时,作为被告的马淑霞提交的所有证据,已形成证据体系,均能证明涉案土地系其合法承包于龙江县草原监理站,并非转包自程宜中。

  程道真上诉审法官也对该案事实进行过庭外调查和了解,已查明争议土地与程道真无关。

  重审判决书中认定的一个关键事实是:“2004年季茂红因病死亡。自2005年至2015年马淑霞以季茂红的名字每年与龙江县草原监理站签订当年协议,并交纳当年的费用,即自2005年至今实际由马淑霞经营该争议土地,此间,龙江县草原监理站未提出异议。”

  二审判决书中也以明确表明:“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不再重述。”

  这充分说明,二审法院对于原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是肯定的。但是,二审判决书却又以马淑霞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为由驳回其上诉请求,是自相矛盾的。

  杨绍贤认为,“法官要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必须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以本案的客观事实作基础。但是,本案二审法官的做法,明显故意歪曲事实,有枉法裁判之嫌”。

  马淑霞向齐齐哈尔市中院提出再审申请,并书面请求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6年12月20日,黑龙江省高院做出民事裁定,认为:马淑霞的丈夫季茂红自2003年起与草原监理站签订诉争土地的承包合同。季茂红去世后,马淑霞以季茂红的名义继续与草原监理站签订承包合同。马淑霞依法取得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程道真未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不是诉争土地的用益物权人,无权请求马淑霞返还诉争土地。程道真的亡父程宜中于2000年与二村签订承包期限为15年的承包合同,即使继续有效,承包期限也已于2014年届满,原判决仍支持程道真要求返还诉争土地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黑龙江省高院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黑龙江高院裁定:200字点破8年纠纷案要害,指令再审(图5)
黑龙江高院裁定:200字点破8年纠纷案要害,指令再审(图6)
黑龙江省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共2页)

  2017年1月3日,马淑霞收到省高院裁定书,“高兴得一宿没睡好”。

  鸡年春节,马淑霞过了一个好年,“这么多年了,都没有今年春节过得舒心”。

  春节过后,马淑霞选择了一个好日子——2月8日,专程赶到几十公里以外的县城,做了一面锦旗,并于次日坐汽车、倒火车,赶到数百公里以外的省城哈尔滨,给依法秉公审案的赵敬贤法官送去了她这个“8年来没消停过”的农村妇女发自内心的感激之情。

  送完锦旗回到农村家中后,马淑霞在电话中告诉《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打了这么多年的官司,我这回可算知道了——法官能不能依法公正断案,对百姓来说,有多重要!”

  马淑霞相信,案件再审一定会有一个公正的裁判结果,《法律与生活》杂志社也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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