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立法该升级了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7-09-19 10:04   

  原标题:噪声污染防治立法该升级了

  周日早上7点,还在睡梦中的李霖被一阵敲门声叫醒,她打开门一看,是位50多岁的女士,李霖认出她是隔壁单元楼的一位住户。

  “你们家早上做饭的声音吵到我了!”该住户不客气地说。

  原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某小区的李霖家,房子年代稍微老一些,隔音效果不太好。李霖的母亲早上在厨房做早餐,对方觉得切菜声音太吵,就找上门来。

  “切菜的声音能有多大?我自己睡觉都没有听到。”李霖感到有些不可理喻,在和对方理论了几句之后,就关上了门。

  “我不同意她‘做饭声音是噪声’的说法,我也曾遭受邻居装修时的噪声困扰,我想知道,法律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什么样的声音是噪声?怎样来管理噪声?”李霖询问。

  李霖面临的困扰,在生活中并不少见。

  多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环境污染的诸多问题中,噪声污染对群众的影响最为直接,急需对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王雷认为,应当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修改,例如,在关于环境噪声污染的认定上,需要结合噪声污染侵权责任司法实践,噪声“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程度”就应该认定构成噪声污染。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建议加快地方立法的步伐,“在立法思路上,可以考虑在总体降低或减少噪音的原则下,针对当地的不同地段、不同区域、不同时间等作出不同的限制性规定,也可以考虑在路边设置相关警示标志以告知当地的规定。”

  去年收到噪声投诉52.2万件

  与李霖一样,位于两千多公里以外的广东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陈一天,同样遭受到了噪声的困扰。

  “噪声不得不防,不得不治,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的平静与安宁。就在10分钟前,窗外还有一个很长的鸣笛声划过。”当记者接通陈一天的电话时,已经是晚上11点半了。

  遭受鸣笛声困扰的陈一天,有时候也能理解上个月山东省济南市实施的“禁鸣令”。

  8月20日起,济南市正式实施“禁鸣令”。“禁鸣令”发布前后,不少当地车主开起了恶搞模式,用“惨叫鸡、哨子、扩音器”来代替喇叭。

  但这些恶搞的做法,并没有挡住济南市交警治理噪声污染的步伐。为此,济南还在市区安装了5套声呐抓拍系统,所在路段都有警示牌提醒。8月20日上午,一辆大巴车在禁鸣区域鸣笛,济南交警对其开出了首张罚单。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产汽车生产技术与产能的不断提升,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私家车,随之增加的还有拥堵的交通、不遵守规矩的司机和频繁发作的路怒症。于是,在很多街巷,无论何时,都会突然响起刺耳的喇叭声。”陈一天说。

  当然,除了鸣笛,广场舞、KTV、施工装修等各类活动发出的噪声,同样让人无可奈何。

  陈一天认为,噪声污染已经到了“不得不防,不得不治”的地步。

  环境保护部在今年6月发布的2017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显示,2016年相关部门共收到环境噪声投诉52.2万件,其中,工业噪声投诉占10.3%,建筑施工噪声投诉占50.1%,社会生活噪声类占36.6 %,交通运输噪声类占3.0 %。

  多地开展防治噪声污染立法

  中央环保督察组在近日公布的类似数据,同样表明了人们对于噪声污染的厌恶。

  截至9月5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海南省累计移交2004件群众举报件,共反映3269个环境问题,噪声污染问题是其中集中反映的问题,共计518个,占比约15.8%。

  截至8月24日,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四川省累计移交3519件信访件,共反映5353个环境问题,投诉最多的是噪声污染,达1172个。

  ……

  中央环保督察组陆续公布的几个数据显示,在群众举报的诸多环境污染问题中,噪声污染在各地首当其冲。

  王雷认为,作为噪声污染防治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一些规定需要及时作出修改,以便更好地对噪声污染进行防治。

  例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该规定只是授权公安机关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是否意味着授权公安机关自行设定相应行政处罚措施?该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对此也无对应条文作明确授权,有待进一步明晰。”王雷说。

  与王雷的观点不同,王磊建议,可交由地方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立法法明确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王磊指出,环境保护的内涵可以理解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等,噪声防治也属其中。

  事实上,相关立法工作早已开展。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已在去年开展《海南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目前已完成草案起草等工作。

  8月1日,《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对社会生活、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工业噪声防治方法。

  2017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显示,2016年,为规范和指导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发布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规章和文件共29部,其中,地方人大发布相关地方性法规3部,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相关规章、文件26部。内容涉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调整、“绿色护考”行动、烟花爆竹禁燃等工作。

  噪声立法要增强可操作性

  “地方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反映出老百姓在这方面的需求,群众需要一个尽可能安静的生活、工作和休息的环境。防治噪声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降低或减少噪声有利于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同时也体现社会文明程度的高低。”对于多地推行的噪声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王磊持认可的态度。

  陈一天认为,对于噪声污染防治的立法,要把握好“防治”两个字的含义。

  “防即预防,在于防患于未然,这个主要是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威胁、宣传法律的否定评价与限制规则,对城市区域路段进行时间段、噪声程度种类的禁止或者限制;治即治理,在于让实际执法产生应有的效果,通过立法来明确严厉的处罚措施,同时确保执行的可操作性,噪声污染势必会治理到位。”陈一天解释。

  陈一天和王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对于噪声污染防治立法,至少要明确两个问题:对于噪声的认定;确保法律的可操作性。

  一方面,需要在法律中明确噪声认定的依据。

  “必须区分噪声的种类、等级、限制的时段、程度,并设定相应的处罚标准,分级设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同时,根据噪声容忍程度来划分城市区域,比如结合区域主要功能与噪声分贝限制阈值来确定容忍程度等级。同时也必须根据不同时段来限制噪声的阈值。”陈一天认为,需要在法律中对噪声进行分类分级定义。

  另一方面,确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与执行机制。

  陈一天认为,在执法权限划分上,必须对各相关机构互相配合的义务作出规定,明确处罚权限,并设立执法监督机构。与此同时,列出噪声监督举报热线,设置执法满意度的跟踪与监督制度,以确保群众的举报都能落到实处,对执法效果产生督促作用。

  “例如,针对非机动车噪声的治理与查处,必须要有类似110报警台一样的违法行为举报系统,以利于在大力宣传治理噪声政策的同时,强化公众参与、公众监督,提高执法效率。”陈一天说。

  王磊认为,在执行的时候要与其他法律法规有所区别,因为噪声大小的调查取证会有一定的难度,噪声的持续时间可能会有长短不同,因而,除了采取行政手段以外,也要规定鼓励、提倡自觉降低或减少噪声。(记者 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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