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小雪(化名)工作一个月后领导第一笔工资160.25元的新闻在网络上引发热议,一方认为大学生“眼高手低”没办法,另一方认为违反最低工资政策规定,总之,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其实,考量促成一个事物的结果的成因,必不可少的是要看这个事物的成因产生的条件,倘若忽视了这个关键因素无疑将于事无补。那么,究竟谁是大学生“160月薪”的始作俑者?客观地分析来看,大学教育、用人单位、监管部门、大学生自身都在其中扮演了自己的角色。
——始作俑者之一,与现实脱节的大学应试教育。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大都非常看重大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经验,而对于专业基础知识则相对淡化。但纵观当下的高等教育的现实,一些大学的许多课程教学内容枯燥、停留于理论灌输,而与社会发展脱节,考试形式单一、死板。在这种呆板、落后的教学方式面前,即使有再先进的学科、专业设置也只能迷失在一张张试卷之中,那些符合社会要求的实际技能与经验,必然在4年的大学里难以得到培养。谁能不说大学生所谓的“眼高手低”、“160月薪”与大学应试教育脱不了干系?
——始作俑者之二,与法律相悖的用人单位伎俩。当下,经济下行压力不减,用人单位普遍依靠降本增收节支化解不利因素,而用工成本作为企业经营成本之一,自然成为一些企业成本管控的重点。但用人单位无论是怎样管控降低用工成本,绝不能与国家和省市劳动法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相悖。与其说“160月薪”完全执行的是绩效工资,莫不如说是用人单位在偷换概念、装傻充愣,混淆基础工资与绩效工资的关系,维系自己一己私利。由此必然会逾越《劳动法》规定的“红线”,这绝不是一个诚信和守法经营的企业的行为。谁能不说用人单位在大学生所谓的“眼高手低”、“160月薪”的推波助澜上又敲了一把竹杠?
——始作俑者之三,与监管乏力的维权无奈。培养一个大学生,莘莘学子的父母要花十万甚至几十万的教育成本,如果其毕业后的价值还不如一个农民工,那么送孩子进入高等学府到底是为了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既是出于维持整个社会公平公正的考虑,也是为了彻底堵死用人单位盘剥劳动者而钻法律漏洞的可能性。遗憾的是,当社会上“160月薪”出现,甚至“零月薪”粉墨登场之时,有多少当事劳动监管部门有所作为、能主动出来为这些大学生维护权益?
——始作俑者之四,与就业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俗话说,无风不起浪,在用人单位眼里大学生“眼高手低”并非空穴来潮,其中案例自不待言。抛开事件当事大学生不论,就一些大学生如何改变择业观念,扭转这样的负面认知,除了要加快应试教育体制改革、用工单位依法用工外,作为大学生本身,在应试教育体制还没有终结、依法用工环境还没有完全优化的情况下,至少也应面对现实,摒弃“高工资、尽善尽美”、“好工作、一步到位”的观念,找准自身定位,找好就业方向,从基层做起,逐步积累工作经验,提高专业岗位技能,为自身职业生涯更好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倘若一味抱怨现实或观念不切实际,谁人又不为其“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160月薪”的催生,绝不能把责任归结到大学生“眼高手低”上,并视其为大学生就业“眼高手低”的代名词,这既不客观,有失公允,更不是一个成熟社会判断事物应有的价值取向。长此以往,势必以牺牲劳动者的尊严、权益为代价,玷污法律法规的尊严,加重就业环境的恶化,影响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无论是“160月薪”还是“零月薪”都不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值得期待的是,随着相关领域深化改革的逐步推进,可以预期,当相关“四方”同频共振之时,必将是大学生“160月薪”甚至“零月薪”的终结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