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涉重大财产案件,不妨从顾雏军案起

来源:光明网评论员        发布时间:2016-09-05 16:01   
光明网评论员:上周末(9月3日)有媒体报道说,近期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将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作为产权保护法治化的十项重大措施之一。这个“意见”的行文、提法以及对涉重大财产案件和民营企业投资人案件的前所未有的明确表态,尤为引人注意。

  “意见”明确指出:“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这个“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一些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和一些侵害产权案件迟迟或在很长时间里得不到合法甄别和纠正,一些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案件被以各种各样的原因和理由滞留在司法程序里非法超期拖延,相当一部分案件或案件诉求甚至根本没有被纳入司法程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注这个问题,将解决这一问题列为会议议程并通过相应的会议“意见”,说明这一问题已经成为深化改革过程中一个必须正视的影响广泛的关键性问题。

  中国市场发育度的提高和市场环境的改善为经济发展提供的空间越来越大。但是,与此形成反差的是,今年以来民间投资增速呈“断崖式下降”,部分地区的民间投资甚至出现了负增长。为此,国务院曾数次下派调查组查找原因,且据此出台相应措施,以期扭转民间投资增速下降的局面。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上述“意见”,正可谓从另一个角度来对民间投资增速下降的症结进行施治。

  从市场建构的角度看,当下对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性障碍越来越少,无论如何也要少于民间投资起步于市场的阶段。为此,民间投资增速在此时的“断崖式下降”就尤为显得不正常。不过,也正是从市场的角度看,民间投资作用的空间增大,为民间资本做大做强提供了机遇。也正是因此,民间资本面临着做大做强后怎么办的问题。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上述“意见”,实际上正是为这个问题扫清障碍。

  从前几年的情况看,一些民间资本做大做强后,被以各种各样的理由侵占侵吞,一些民间资本的持有者甚至被捏造罪名入罪,资产被“顺理成章”地“充公”或瓜分。这些案件,不仅社会对此反映强烈,民间资本持有者也无不因此而生唇亡齿寒之感,并由彼及此,止步于“大”、“强”之前,抽资观望。而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所谓“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中,以顾雏军案最为引人关注,此案对民间资本而言,也尤具标志性意义。

  实际上,顾雏军案,不仅是民间资本持有者关注的案件,也是全国政协和全国工商联始终关注的案件。顾雏军案在立案之初,最高检就在审查证据后做出了“本案立案动机不纯,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做不起诉处理”的决定,并发函广东省有关方面指示“放人”且为此追加了督办函。其后,最高法也指定广东省高法受理此案的申诉再审。现在,这一案件及其部分相关诉求已纳至司法程序,但被超期拖延已久。此案的现实,实已成为压在许多处在观望中的民间资本持有者心上的一块石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上述“意见”,能否有助于搬掉这块石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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